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 发射性物质管理方法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发射性污染, 庇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发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法律规范发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发射性废物管理方法》《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状况,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与发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发射性污染, 是指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发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讨论堆、 试验堆、 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 加工、 储藏和后处理设施; 发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发射源、 非密封发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讨论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发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发射源, 是指除讨论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远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发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 x 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发射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装置
(七) 伴生发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自然、发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发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发射性核素或者被发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发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发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平安第一
” 第四条、 小学实行发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发射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