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自查报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接到贵行《转发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处沈阳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承兑贴现资金流入股市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乌银发 [2001]416 号),我行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了《通报》,并针对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一) 2000 年末我行开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并在2001年取得较好的业绩, 为拓展业务, 增加盈利渠道, 2001 年初我行专门成立了票据贴现中心,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办理票据的贴现、再贴现、转贴现。截止2001 年 9 月末,我行本年累计贴现 197885 万元,再贴现88273 万元,转贴现 95702 万元,委托收回 3032 万元。(二)2001 年 7 月经人民银行批准, 我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防范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我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截止 2001 年 9 月末,我行本年累计开出银行承兑汇示144926万元,累计到期承兑金额55656 万元,余额 115545 万元,保证金存款约为 3 亿元。我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依据《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执行,由各管理部、营业部、直属支行受理并进行前期调查,报总部审批。程序上无违规、违纪、越权签发承兑等现象。二、存在的问题(一)总量。由于我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久,为拓展业务,初期对总量没有限制。随着该项业务的发展,我行认为目前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偏大,已达到存款规模的21.71%。为与我行整体资产负债规模相适应,我行计划一定时期内逐步压缩承兑汇票总量,将其控制在存款的15%左右。(二)资金流向。截止9 月 30 日,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约 42 户,其中上亿元(含亿元)企业有6 户,为新疆八一钢铁有限责任、新疆农资化肥厂、新疆恒源投资公司、新疆鼎新投资公司、新疆副食集团、石河子绿洲节水有限公司;3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内的企业10 户,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聚酯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泰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城建股从公司、 天彩科技股份公司、 昆仑生物公司、新扶桑实业公司。出票企业大多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而向我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从我行自查结果来看,新疆恒源投资公司、鼎新投资公司、副食集团公司、石河子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