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新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XX 年 6 月 19 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总面积 110.9 平方米,单价 2302 元/平方米(XX 年 8 月此地房价为 2500 元/平方米),总价 255292 元,交房日期为 XX年 5 月 30 日前,小房单价 XX 元/个(待交钥匙时一次交清)。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 30%,后凭本合同与银行订立 170000 元的贷款合同。签约当日原告根据约定于向被告交付了总房价 30%的 85292 元的首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 15 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1/10000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 15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1/10000 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 90 日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每日支付 100 元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 90 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XX 年 7 月,被告督促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原告认为被告为交付设计院更改的户型图,有不能履行的危险,所以至起诉时止仍未办理贷款。XX 年 8 月 27 日,交房时未根据合同中户型图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小房也被改成车库买于他人。XX 年 1 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间的房租(从 XX 年 6 月 1 日至 XX 年 1 月 1 日共 1600 元/月*6=9600 元),和因未交小房将来租小房的费用(620 元/年*3 年=1860 元);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 100 元计(100 元*3 个月*30 日=9000 元),以上共计 20460 元,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认为,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7659 元,同时主张解除合同。 [分析]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