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合价费〔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通过补贴办园经费或减免园舍及其他固定资产租金等方式支持举办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1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4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9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4人;(三)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无安全隐患
(四)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1个多功能音体室
配备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6个班的至少配备2组
每班有4种以上数量充足、可供幼儿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具有拼搭、拆装、变型等3种以上功能;每班有15种以上自制教具玩具,材质多样;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
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五)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不低于80%;(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每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标准配备;(七)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教师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