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投资者投资创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效能建设,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完善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及时兑现各项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
对干扰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创业,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对引荐外来投资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专业人才与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专业人才与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优化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的发展环境,保障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的资源储备和供给,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专业人才和城乡劳动力资源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九条行政机关制定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和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