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08-05【生效日期】2005-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五日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第三条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第四条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