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08-05【生效日期】2005-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五日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第三条第三条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第四条第四条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第二章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第六条第六条领导与管理。(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第七条第七条教育发展。(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