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25【生效日期】1997-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防汛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四)调用防汛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