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25【生效日期】1997-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防汛条例(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第七条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四)调用防汛物资;(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第九条第九条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十条第十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防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