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时间】2009-02-04【实施时间】2008-01-0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35元长春市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吉市22.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18.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12.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山开发区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图县、珲春市、汪清县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三、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