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时间】2009-02-04【实施时间】2008-01-0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35元长春市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吉市22
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18
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12
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山开发区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图县、珲春市、汪清县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
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