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5号【发布日期】2009-04-01【生效日期】2009-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5号)《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3月17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一日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的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