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并购国企主要方式★整体转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引资重组。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外商资本、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转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分立重组。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鼓励并购国企产权转让方面的政策★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对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并改制企业后有新上技改项目或启动在建项目的、整体购买国有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接收改制企业能够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经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优惠。★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买改制企业,接收全部职工或接收职工数量超过改制前上岗职工数量的,改制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且职工安置费由新企业补足的,从新企业生产之日起,在一定年度内可通过新增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予以抵顶。★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做出补缴计划,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改制企业在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分立重组的,本着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分立后新企业发展的原则,新、老企业要合理分担债务。★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整体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全日制中小学、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的医院、后勤服务部门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要分离改制经营,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鼓励并购国企税费政策★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