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 号公布;根据 2024 年 10 月 2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订
该《规定》分总则、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 5章 41 条,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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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2024 年 8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乙醇含量 10%以上(含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