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庇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矩、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规矩和规则; (二)负责管理庇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造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造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别占用、利用和超限运送;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规矩、规则和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该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规定的职责,帮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根据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长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造控制区时,应该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九条 违反公路管理法律、规矩有关公路两侧建造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造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该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该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