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庇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规矩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托付省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详细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庇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必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该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准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该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该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 300 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平安的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