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篇一: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2015年12月24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理难度大、争议多,裁判标准亟需统一
今年我们已公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明年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按照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各级法院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和相关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防范道德风险,维护最大诚信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故审理中应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同时,要注意依法维持合同效力,防止不诚信的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逃避责任
理顺法律关系,处理好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解除保险合同、返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等权利属于技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遵循合同法原理,正确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难点多,在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
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来判断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义务,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认定
不能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区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