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客体的实质【篇一: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课程名称:金融市场学老师:王俊班级:财政金融系2008级保险班姓名:王朗20080212312王德20080212330王奋廉20080212354穆应红20080212333日期:2011年4月3日第1页共10页论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作者:王朗王德王奋廉穆应红摘要:对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
本文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两个方面同时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客体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的关键
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关键词: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原则;性质;保险标的一般认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果合同不存在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客体的学理争论保险理论界上对于保险合同客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①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1)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
(2)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款标准的依据
(3)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障行为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
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不是物,而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第2页共10页或者不作为)
在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是请求其为某种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