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案例【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