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湖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矩和规则的规定,实施庇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矩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矩、规则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托付负责路政管理的详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扬、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规矩和规则; (二)庇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造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加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规矩、规则的案件; (八)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