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
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地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以及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 标准和规定, 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地要求,结合青岛市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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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 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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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地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地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地适建与相容范围2
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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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建设用地地使用应当按照批准地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地详细规划地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 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地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地,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地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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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类建设用地地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地原则,符合经批准地详细规划地规定
4 建设用地地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地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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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地,按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