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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事实认定关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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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事实认定关系考察 摘要:犯罪认定是一个动态的价值推断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这一推断过程的逻辑体现,在寻找大前提、确定小前提以及大小前提涵摄推断的过程中,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因为犯罪的认定与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并不具有必定的关联性,实行何种犯罪论体系也不会影响犯罪认定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只是针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理论解读和体系建构的结果,作为解释结论它被解释对象和解释主体的前见所决定,在解释对象即刑法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不同解释主体从不同逻辑前提出发所作的不同解释选择。 词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认定;实践性;司法三段论 最近二十年来,在中国刑法学讨论中有关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无疑是一个持续的理论热点。主张以阶层论犯罪论体系替代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来说,三阶层论者认为其在逻辑结构和认定犯罪这两个方面存在缺陷。就逻辑结构而言,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一种耦合式的结构,这种体系结构决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而这种平面式的耦合结构由于不能反映定罪的动态逻辑,所以在犯罪认定过 程中不能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之相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递进式结构,在对犯罪的认定上实行排除法,这是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的。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易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一定的长处……”因此,有观点认为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要被替代已是大势所趋,现在需要讨论的只是应该怎么改的问题。 那么,在替代论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犯罪构成理论是具有实践性的,或者说犯罪构成理论是与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以此为基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因为其所具有的层级性(阶层性)特征而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更具实践优势。可是,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不是真的具有实践性呢?对于这个前提性的问题,无论是三阶层论者还是四要件论者都没有对此进行过认真地、充分地考察和论证,大家只是想当然地认定犯罪构成理论就应该具有实践性,这个命题是不容置疑的。“熟知非真知”,没有经过必要质疑和充分论证的观点是不能随随便便接受的。就刑事司法中的犯罪认定而言,它与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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