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法律意见书【篇一:违约责任分析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济南xxxx有限公司: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担任该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该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1、关于货物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贵单位已经收到美国公司2007年4月24日和2008年11月5日先后两次支付的货款合计15560美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总价款为21147美元,美国公司并未支付全部的货款,贵公司也仅仅向美国公司发出了部分货物
在此前提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与交货时间,在对方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贵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向对方发货,但是,经本律师审查,在合同中贵公司与美国公司“约定:paymentinfullwhenallpartsarereceived”,也就是说,双方的约定是,全部货款要在美国公司收到所有的货物后才予以支付,因此,贵公司应该向美国公司发送剩余的货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贵公司陈述的实际情况,美国公司的联系人已经联系不上,致使贵公司无法与其联系发货以及付款的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形下,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但是前提是贵公司需要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已经无法联系到对方
因为电话通知的证据很难保留,因此证明的效力不是很大
电子邮件通知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如果单独作为通知的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般需要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才会有很高的证明力
因为货物运送的方式是fob,在该运输方式下,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所以如果贵公司如果要保留类似的证据,本律师建议应该向美国公司的总部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一份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制定装货船只和装货时间,同时将发出通知的回执保留好,来证明贵单位在对方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形下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督促义务,从而免除自己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