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篇一: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篇一: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源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xx,男1954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200号院11号楼2单元7号。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xx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xx,xx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xx,xx公司职员。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06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银基女人街1层1-c28号商铺,价款375827元,合同约定2006年9月30日,交房后180日内由被告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房款375827元,维修基金7517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同时,由于被告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原告所购商铺通道两侧增设电梯,给街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原告及同一街区的很多业主商铺至今无人问津,空置2年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没买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已收房款、维修基金,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付款之日起至房款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赔偿金。被告xx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也已行使该房屋的各项所有权能。2、该房屋产权证已符合办理条件,因原告没有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房产证,所以该房屋房产证没有办出的责任在原告。3、该房屋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的设计变更。4原告诉讼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依据,逾期交房责任已经在合同中约定。5、原告诉称的维修基金为代收费用,不存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问题。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9日,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将其开发的银基女人街壹单元1-c28号房,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0.0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506.72元,总金额375827元出售给原告张xx。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06年2月9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375827元。交付期限为被告xx公司应当在2006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张xx使用。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被告xx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被告xx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等内容。合同签订的当天,即2006年2月9日原告张xx向被告xx公司交纳买房款375827元,房屋维修基金7517元,被告xx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给原告张xx。原告张xx以被告xx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张xx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以及被告xx公司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为由,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xx公司返还买房款375827元、维修基金7517元,赔偿损失10000元。另查明,2006年11月3日,原告张xx与河南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张xx委托河南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承租人,并协助促成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落漯河新天地银基1-c28号,委托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等内容。又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已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进行了协商,被告xx公司已就其违约行为对原告张xx进行了赔偿,原告张xx也已领取了赔偿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原告张xx于2006年2月9日,即签订合同的当天交付给被告xx公司买房款375827元、房屋维修基金7517元有被告xx公司出具的两份收款收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