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起诉状【篇一: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110-1-1
html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杨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
被告吴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被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郑小林,审判员唐勇鸣,人民陪审员杨盛国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黄韦丽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吴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按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年至2006年期间,我为被告鞋厂用车拉货总共运费人民币41500元
后经原、被告同意,于2009年1月24日到广西某某县公证处公证,被告同意分期付给原告运输款并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给我,但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到现在,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尚拖欠原告的运输款32000元,以及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共计人民币41500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核实,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由于被告吴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