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买卖合同【篇一:职工集资房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集资房转让合同出卖人:买受人: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宅楼(集资房)文本,主要适用范围为本社正式员工购买本住宅楼使用的签约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联社办公室咨询
2、本合同所称集资房是指由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篇二:集资房买卖协议】房买卖合同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拥有住房一套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乙方
3、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处集资房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米
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第二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甲方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条、集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