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7-29【生效日期】1996-07-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5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
第三条第三条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供热规划和供热设施建设;(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按规定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发放供热许可证;(五)监督检查供热情况,对供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六)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热费收缴执行情况;(七)总结、交流、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房地产、环保、劳动、公安、物价、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