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8【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1-05-01【生效日期】1991-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1年5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湘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是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监督、管理驻风景区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负责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负责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风景旅游设施
(五)监督、管理风景区内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环保、环卫生部门应派出专门机构或人员驻风景区办公,按职责分工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松花湖保护、土地、城建、交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行为的权利第二章资源保护与管理第五条第五条风景区和保护地带森林、植被权属不变,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内的森林、植被,由风景局负责保护管理,尚未开发的仍按原管理权限保护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风景区内森林的间伐和抚育更新,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并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