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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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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收集了四家香港上市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其中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惠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 保险类上市地: A 股+H 股+N 股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情况:本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内部控制的宣导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建设,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 紧紧围绕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控制建设、制度执行、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下发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手册( 2015 版)》,深化内控标准执行、内控评估等工作,积极宣传内部控制文化和理念,使得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持续提升。本公司依据上交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同时,作为海外私人发行人,本公司需依据美国《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 404 条款的要求,将在呈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 20-F 表格(美国年报)中对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行专项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地对内部控制的法规要求,公司已经完成了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美国《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 404条款和上交所要求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认定相关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收到了独立审计师针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的评估报告和独立审计师的审计报告都会包括在公司将向上交所提交的年报附件和向SEC 提交的 20-F 表格中。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公司在总、分公司分别设立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根据境内监管要求和美国《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 404 条款要求开展管理层测试工作,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汇报。本公司遵循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在货币资金、保险业务、对外投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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