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
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
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适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exceptionadimpleticontrattus),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合同履行规则,在英美法国家则采用了一个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其相似的概念“对流条件”(concurrentcondition),来维护合同在履行上的安全与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的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发生前提就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这种牵连性就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体现在合同的履行上就是指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
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其义务履行亦失去其目的性,只有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债的目的才能实现
基于此,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义务履行要求以对方的义务履行或义务履行之提出为前提
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这种同时性,体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③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