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录用条件【篇一: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录用条件》一、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1.向用人单位提交伪造、变造、骗取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技能)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各种文书或证明文件等的;向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作与社会经历、《入职声明》中所载内容存在不实的;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提供虚假证明或进行虚假描述的。2.隐瞒现仍处于传染期的疾病。3.隐瞒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0日内未向本单位提交社保与档案转移手续,以及配合单位办理社保关系的。本项如与《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发生冲突,则以《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为准。5.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6.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如事假、病假、婚丧假、孕产假等)超过试用期天数(按自然月历天数计算)的1/30的。7.一次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达到300元的。8.工作中因失误、技能缺陷使其他有工作流程关系的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采取返工、停工达到4小时,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二、试用期对录用条件的考核:1、本单位将不晚于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前15“日对其进行试用期”百分制考核。2、由职工代表大会成员、试用期内劳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试题书面考核。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50%。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从事的是管理岗位,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80%。3、由试用期内劳动者所在部门的劳动者对其团体合作精神、敬业程“”度、考勤制度进行民主评价。改评价视同考核,其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20%。4“”、试用期内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设立试用期绩效考核机制,以下情形若出现的,视为该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零。技术岗位:工作中因失误、技能缺陷给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造成的损失达200元,或(并)使其他有工作流程关系的岗位在累计3个工作日内采取返工、停工达到8个小时,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销售岗位:月销售额未达到元标准的。勤务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到本单位或外单位相关人员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以上绩效考核按个月计算。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30%。不满1个月的,以上标准以国家标准月工作日后再折算。“”三、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达到80分(含)的劳动者属于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否则不属于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四、《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格式按以下要求填写:《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五、单位向试用期内劳动者送达《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后,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随即转正或随即解除。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单位会在试用期内向其送达《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通知书》;如一直未送达,则视为其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转为正式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单位会向其送达《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最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准。六、本《试用期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七、本《试用期录用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后已生效。单位盖章生效时间年月日【篇二: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一、录用条件、招聘条件的定义及二者的关系技术资格等条件,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一)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二)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三)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关系:是两个有关联却不��相同的定义,因此,不能将二者混淆。1��.适用主体不同。招聘条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应聘者,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符合招聘条件拟予以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具体劳动者。��2.适用的阶段不同。招聘条件适用于招聘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前,而录用条件适用于招聘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结束前3��.法律性质不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