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篇一: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
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丙方的权利义务: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2011年月日【篇二:201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