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原标题:破产法的温度|开发商破产时,破产法站在哪一边? 幸福的人生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人生四大喜千篇一律,人生四大悲则有不同版本。在今日,我觉得新人生四大悲中,无论如何列举,购房逢破产,绝对可以排在首位。 “破产就破产呗,不是有《企业破产法》嘛?” 读者诸君,破产可不是闹着玩的。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基本上停不下来。假如不是和解或者重整,破产清算走到底,度尽劫波,九死一生,最后,终于到破产清算分配的环节。现行《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第 1 款规定甚为清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第 1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不仅如此,第 113 条第 2 款更强调了破产法亘古不变的原则,“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根据比例分配。” 假如你是一个购房户,交房的事八字还没一撇,开发商已进入破产程序,那你读到这里,可能内心的悲凉,绝对不亚于五雷轰顶。你最不同意面对但又不容回避的真相,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现行制度,购房户只能根据“普通破产债权”处理。而根据破产法的机理,普通破产债权只能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在破产法里,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韭菜,几乎任何其他债权,都能来一茬又一茬地割你。 显然,破产法并没有站在购房户一边。根据《物权法》第9 条不动产登记方可取得所有权的硬性规定,购房户在房地产第 2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项目烂尾之际,并未取得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网签等行政性管理手段,均不能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依据,进而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取回,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加破产分配。在这种情形下,购房户究竟是付完全款,还是只付 50%,甚至只付定金,只有数额上的区别,没有法律性质上的不同,在破产法语境下,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 清偿顺位是破产法的重要机理。清偿顺位的制度的构造,则是既保障破产分配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基于价值之间的平衡和推断,让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各类特定的群体,无论是弱势群体如职工债权,还是强势群体如国家财政,得到更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