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2:¡1981年5月27日,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5月29日,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同时愿意以5000美元作为定金,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字的反要约,但他立即通知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出售这块土地了。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字的反要约交送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分析: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是否可以撤回其发出的要约。根据英美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承诺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前,是可以撤回要约的,除非该要约已经有了对价。然而,从协议的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该5000美元的定金只是买方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当买方违约时,这笔定金将被没收。协议中并没有条款提到该定金将作为对价,从而把对方可能发出的反要约转变成为选择权。而本案中的“反要约没有对价支持”,因此是可以撤回的。由于该反要约没有对价支持,因此即使它规定了确定的承诺期限,在它被接受之前,也可以撤销。该反要约在3点钟被口头撤销了,正发生在那份已经签署的承诺在下午4点15分被送给中间人之前。所以,双方并没有订立合同。案例13:1977年某月,原告收到由被告寄来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该公司牌号商品的订单。根据通函中的说明,购买每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回扣。回扣按订单金额的大小而定。其中有一项规定,凡购买10万磅重的商品,该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某一牌号的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的照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报价为17450美元。原告在看到此通函以后,便将一份认购10万磅以上的该牌号的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此订单后,该公司电话通知原告,此订单没有被接受。后来,原告没有付款,被告也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提出这个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该要约被接受了吗?¡分析:这实际上是关于要约邀请和广告的问题。要约的目的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称为要约。此外,要约的作用是,一旦受要约人对此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经要约人的同意。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因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对方收到要约邀请后再提出的订约条件才是要约。这种要约必须经过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之后,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一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并没有被接受。案例14:¡1891年,原告希望从位于英国某郡某街的一家建筑协会购买一些房屋。6月7日上午,他打电话给该协会的办公室。该协会的秘书向他提出口头要约,以每间750英镑的价格出售给他。当天,秘书又当面交给他一份书面要约,其中写道:“兹授于你14日内以750英镑的价格购买弗拉曼克街的财产的优先权。”8日上午,另一人打电话给该协会,提出以每间760英镑的价格购买房屋,得到了承诺。8日中午12时到1时之间,该秘书写信给原告说:“兹通知你,现撤回7日发给你的赋予你在141日内在伯肯黑德郡弗拉曼克街以750英镑购买财产的选择权的信件。该要约已经无效。”当时原告正在该郡。这封信是当天下午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住处的,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家,直到8时才送到他手中。就在同一天,原告的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协会秘书,表示接受7日的那个要约。这封信发出的时间是下午3时50分,送到对方邮局的时间是晚上8时30分。由于邮局已经关门,协会秘书于次日凌晨才收到此信。于是,该秘书复信重申:该协会的要约已经撤销。¡原告向郡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诺是否有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