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条款设计分享【篇一:设计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可增加的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1.2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1.3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1.4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5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1.6受托方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或者终止本合同。1.7受托方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委托方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1.8按委托方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1)受托方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2)在招、评标工作中,受托方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委托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3)受托方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1.9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委托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5天(含本数)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受托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1.9受托方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1.10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1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的指令编制施工招标的标底。施工招标的标底,是在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标底。具体原则由委托方在编制前提供。受托方应无条件地按委托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概算(含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编制标底结束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人员在施工招标开标结束之前不得返回。1.12受托方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委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受托方负主要责任。1.13对于非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委托方采购时参考。1.14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量差分析计算书,量差分析计算书应满足工程结算的时间要求,详见专用条款。1.15受托方应参加除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的工作。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方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1.16受托方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在竣工验收时受托方应配合编制计算机动画或影像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并编写设计总结。第2条现场服务2.1受托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