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质量条款【篇一: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2.技术指标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交货“”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5.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包装要求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