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同业加盟寿险营销业务人员职级套接办法一、同业加盟总则(一)已达到一定业务、人力规模的机构原则上不应将引进同业作为队伍来源的主渠道,要立足于培养和引导现有团队的成长
新设或处于大发展时期的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应有选择的引进同业人员
各级机构每年新引进的业务主管人数应控制在业务主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机构设立的第一年80%;机构设立的第二年40%;机构设立的第三年20%;机构设立的第四年10%;机构设立的第五年及以后原则上不宜再引进同业业务主管(注:业务、人力规模未达到应有水平,需要大发展的机构除外)
(二)同业加盟人员的选才标准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引进同业业绩优秀、展业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并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员
频繁跳槽、不能提供个人(团队)业绩证明材料或同业口碑不好的人员不宜引进
(三)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后,公司应组织专项培训,以使其尽快与公司文化融合
(四)因同业加盟形成的育成关系,育成人不享有育成回计
(五)同业加盟形成的团队,可计入上级主管或育成人的架构或育成指标
(六)同业加盟人员入司后,原则上不得直接套接团队
二、同业加盟人员职级套接条件具有营销经验的同业人员申请加入我司,各级营销部可根据申请人的寿险营销经历,参照相关要素进行考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套1接业务主任、行销主任或以上职级
同业人员职级套接的具体标准如下:(一)具有6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1500/1200元的,可直接任行销主任
(二)具有9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2000/1600元的,可直接任高级行销主任
(三)具有12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3000/2400元的,可直接任行销经理
(四)具有15个月(含)以上营销经历,且任职期间个人月均FYC大于5000/4000元的,可直接任高级行销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