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预拌混凝土和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大全 关于印发《XX 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 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87 号令)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特制定《XX 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作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从二 00 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并年检,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
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试验室进行初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
附件:XX 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XX 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3 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 3 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签署试验报告
第三条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