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XX 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其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 (二)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旧伤复发确认; (四)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 (五)工伤医疗终结期延长的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人事部门、市卫生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市妇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其相关职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XX 省、XX 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医疗鉴定专家的聘任; (五)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负责医疗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培训。 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学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业知名权威专家或者学科带头人;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