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8-05【生效日期】 2008-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农业部 XX 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XX 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已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八月五日 XX 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 4000 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 2500 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