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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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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区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XX 县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住房的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房原则 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新规划的县城农居集聚点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具体审批管理按照《中共 XX 县区委 XX 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 号)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必须采用联体式住房,推广采用 3 户以上联体,鼓励采用多层公寓式住宅,禁止单户独院式住房。 3、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建房。 4、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1 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村民建房必须遵循“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5、村民建房审批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各村每年必须有计划实施农居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房户数。优先审批危房户和灾毁户,然后根据计划和指标再审批符合条件建房户。 三、建房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 大户(6 人及以上)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中户(4 至 5人)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小户(3 人及以下)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 (二)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 建筑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层,平均层高不得超过 3.4 米。半地下室、架空层层高超过 2.2 米(含 2.2米)的按 1 层计算。 (三)人口核定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的可区别对待: 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 2 人计算。 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2 的,凭结婚证可按 4 人计算。 3、家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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