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刑事赔偿决定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莫如东,男,1947 年 7 月 14 日出生,XX 省XX 市人,住 XX 市 XX 县区民治路 29 号,手机:13030198791,身份证号码:440803194707142938。 赔偿请求: (一)支付人身赔偿金 869,636.30 元; (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611,000 元; (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 XX 县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1990 年 6 月 23 日,你院根据 XX 县区房地产公司(现 XX 市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 XX 市霞山看守所。后在 1993 年 6 月 30 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邹礼兴对赔偿请求人说。“莫如东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则,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 2007 年 3 月 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 告知该案经 XX 市、XX 县区两级检察院 1993 年 8 月 3 日和 8月 5 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同年 4 月 2 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湛坡经撤字第 2 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 2007 年 12 月 16 日向我作出湛坡检刑复决(2001)1 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93 年 8 月 5 日本院撤销该案。《国家赔偿法》是 1995 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诸多理由,决定:“由于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但 1993 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后来你院经赔偿请求人多次催告又不予确认违法。 自你院拒绝赔偿后,赔偿请求人自 200 年起向国家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区等相关部门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