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建立信息化应用基础网络设施与支撑平台、开发与法院工作有关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综合分析系统等以实现和加强信息化能力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行装处负责信息化规划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1 第四条行装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我院信息化发展规划,报院领导审定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行装处根据我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向分管院领导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立项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内容、投资预算;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4、其他事项
第六条分管院领导对提出的信息化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并批示书面意见
分管院领导批示同意申请的,进入论证阶 2 段
第七条项目进入论证阶段后,行装处技术科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八条行装处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将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复审,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正式立项,列为本院信息化建设预备项目 第十条行装处于每年 10 月前,综合考虑续建项目、前期项目和预备项目的资金总体需求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我院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计划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总体计划草案包括下列内容: 3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年度信息化建设总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