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篇一: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3000字)】承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案例一:林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后,约定杜某为林某安装制作牌匾,约定每平方米13元,安装费100元,安装完成付费
2007年2月12日,杜某将作好的牌匾带到林某在某区的门市房进行安装
杜某完成后,从房顶下到地面时,没有站稳摔倒昏迷不醒
事发后,林勇拔打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抢救,杜某因脑挫裂伤,花费医疗费等近十万元
治疗终结后因协商不成,其将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林某予以赔偿
某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杜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8年5月,申某组织张某等6人为某公司装修提供有偿服务
申某确定每人每工时20元,并安排了具体工作,由申某向公司结算
在工作中张某左臂受伤,住院治疗,花各项费用八千元
后张某以受申某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从事装修活动中,是受申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提供的是劳务,并由申某支付劳动报酬
此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某应承担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
主持人:这两个案例在我们平常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法院确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盖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为什么会做出不同判决吗
盖律师:刚才主持人介绍的两个案例,判定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林某和杜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而法院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就是合理的
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某与申某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