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一:黑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拥有法律效力】北京合同律师尹泽海律师介绍:2013年9月,陈某林以租赁汽车为名,将王某某个人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骗走
2013年11月,陈某林将该车卖于被告斤某某并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一份
2014年4月,原告在安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被告斤某某手中购买该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车以195200元价格卖于原告,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双方当场办理了车款交接
2013年12月,县公安局民警以及车主王某某告知原告车是陈某林涉嫌诈骗案车辆,让原告好好保管,不准转卖,但原告2013年12月又将该车以200000元价格卖于苏某
该车未办理过户,行车证所有人仍登记为王某某
2014年9月,县公安局将车扣押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县公安局2014年12月将该车发还车主王某某
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车价款195200元
北京合同律师尹泽海律师介绍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买卖赃车的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
故原告可依据无效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系赃车并不知情,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该合同应为有效;但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那么到底是哪种是对的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尹泽海律师依据《合同法》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原、被告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对买卖车辆系诈骗机动车的事实不知情,该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是在支付被告合理对价后取得该车,双方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