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电梯买卖合同【篇一:三菱电梯合同】机电产品(电梯)供销合同甲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乙方单位名称:(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法人委托人:电话:(021)64303030传真:(021)64300932邮政编码:200245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帐号:310066674010123000394纳税人代码:310112607205141销售总部:上海市古北路507号14-18层电话:(021)62293030传真:(021)62745625邮政编码:200051丙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三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产品和价格经丙方委托,甲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6台;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编号07n2v08-38507n2v08-385电梯梯号1,3,52,4,6电梯单价226,000221,000运保费单价无无总价678,000663,000总价大写人民币:1,341,000元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壹仟元整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货款支付1甲方定于2007年01月20日之前将货款的5%汇入乙方账户,作为定金。2交货期前3个月,支付货款的15%,予以排产。3三方约定款到发货,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前将产品款的80%汇入乙方账户。4乙方提供货款的5%的质保金保函,质保期满后7日内归还。5甲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乙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可以视作甲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甲方,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7根据国税发(95)088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8经乙方同意,计价和支付为不同币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四、交货日期1乙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后,将1,3,5,2,4,6号梯(合同编号:07n2v08-385)于2007年08月15日,向甲方交付产品。2乙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乙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五、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六、交货方式自行提货。甲方承付约定货款后,提货人携带甲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交货地点提货。七、产品包装1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2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八、产品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三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前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后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en81-2: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制造。3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5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