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律师:您好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
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如何支付补偿金
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