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篇一: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案情介绍】王某拥有某市某路56号的街面房一间
1999年11月,外地来此经商的李某看中了该房屋,想在此经营餐馆
经过协商,双方于11月2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王某)将某市某路56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4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李某)用于经营餐馆,租金为每月8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从1999年12月15日至2002年1月15日,合同期满后如果该房屋不遇到房屋拆迁等”情形,乙方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租金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
2001年2月,王某因遇车祸入院治疗,临终前写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其儿子王甲
王甲继承该房屋之后,见李某生意红火,自己又没有其他事做,想把房屋收回来自己开餐馆,于是在2001年3月向李某提出,说王某已经死亡,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自然失效了,如果李某要继续租赁该房屋,就得与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2400元每月,如果不想租赁的话,请李某在一个星期内搬出去
双方对于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发生纠纷,汪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是原房屋所有人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王某死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