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业务怎么认定是否合规呢 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具有 融资 与 融物 为一体的属性,二者缺一不可。假如融资租赁业务仅有资金空转,无物的所有权转移,本身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形式上有 融物 ,但是实质上并无 融物 的情形,对此,让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在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4)最高法民终 286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兴业公司 )与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浩博公司 )、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联盛公司 )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的入账金额、时间、折旧、账面净值系财务记账方式,供货商及设备名称尚不足以使得租赁物特定化,并且兴业公司未能举证租赁物所有权原件、购销合同。因此,兴业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为借款法律关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 237 条之规定认为 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 在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与山东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 74 民终 78号〕中,由于山东益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 益佳公司 )作为出卖人未向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下称 鲁西医院 )交付租赁物(飞利浦 AllruaCentronDSA 设备一套),基于售后回租模式,鲁西医院也无法向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由于租赁物并未实际交付,故本案中不存在租赁物,对应的租赁合同丧失存在的基础,仅具有融资属性而不具有融物属性,当事人所签署的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 相似的案例还有微山湖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中太建设公司、中太房地产公司、中太投资公司、李文健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 221 号〕。在此案中,中太建设公司提供的租赁物购入发票系套票,真实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性存疑,尽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详细的租赁物情况,中太建设公司也单方面出具承诺确认租赁物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