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ZP-GS-06级别:公司级编制单位:综合部合同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3
2公司销售部、供应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3
1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3
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3
3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合同的签订4
1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3合同的内容4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