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西汉志金银制品买卖合同第一条 买卖双方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于西汉年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卖方:张某,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现居住于陕西省咸阳市;买方:王某,身份证号码 YYYYYYYYYY,现居住于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条 买卖内容卖方自愿将其所有在存的黄金、白银等金银制品出售给买方
买方自愿购买上述金银制品
第三条 价格和质量要求1
本次买卖的总价值为 10 万贯
金银制品的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金银制品重量易变,本次买卖以实际称重为准
第四条 运输和验货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将金银制品交由买方承运,并提供出库单、运输单等相关文件
买方应在金银制品到达后 1 日内组织验货,并向卖方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应当在金银制品到达后 1 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第五条 购货款支付1
合同签订后,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订金 2000 贯,在金银制品到达前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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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验货并确认产品无问题后,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余下 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1
卖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交货的,应当向买方赔偿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拖欠货物总价值的 0
买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货款余额的 1%
买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验货的,视为买方默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第七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特别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并出具补充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