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