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同税率【篇一:建筑劳务公司发票开具、适用3%税率问题】某建筑劳务公司问:异地分包建筑劳务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
某建筑公司问: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将其中建筑劳务(人工工资等)部分分包给了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建筑业发票如何开具问题
答复: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及时付出,国家行业管理规定,民工工资由具备建筑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即把总承包工程预算价款中的人工工资等内容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建设方拨付工程款项时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由取得此部分分包收入的建筑劳务公司入账后支付民工工资、保险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建筑劳务公司在异地分包工程,应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是否为分包人等应该正确填写,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凭发票(发票联)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价款,以此发票(记账联)和相关税票入账核算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以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人价款(分包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金额)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机关对总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分包发票联)加盖已扣除印戳后,按其余“额征税
现行《营业税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